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奔驰“漏油”事件法律解读

发布时间:2019-04-17 11:15:00


      随着一则“西安女车主坐在奔驰汽车引擎盖上哭诉维权”的视频在微博上大火之后,视频背后的故事也在众多网民的关注下浮出水面。这一事件之所以能够引起全网的关注并非偶然。首先,拥有研究生学历的女车主放下“文化人”的尊严“撒泼”维权这一事件本身就具有很强的话题性。其次,网民的关注也体现出当前社会“维权难”这一现象的普遍性。“维权难”持续成为汽车消费的痛点,中国汽车消费维权的现状是渠道相对单一、维权成本高、维权时间跨度长、难以引起重视。





一、案件始末


      3月22日,王某与家人前往西安利之星奔驰4S店提车未果,对方称,要做新车检测(PDI)。5天后,即3月27日,他们再次前往。此次虽将车开出,但行驶不久后仪表盘即出现“下一次加油时,加注1L发动机油”的提示,店员称,发动机漏油了。之后数日,王倩多次提出退车但未果。最终,4S店给出的解决方案是,依据国家“三包法”规定此种情况“只能换发动机”。对此王某与丈夫均无法接受。4月9日,王倩再次来到4S店与店方理论。她情绪激动,坐在一辆红色奔驰车的引擎盖上哭诉,“我不信天下没有说理的地方”。在媒体曝光后王某提出4s店诱劝其办理贷款并收取15200余元金融服务费的问题,而这笔钱,不仅没有发票,还是通过微信转入了一个私人账户。







二、案情焦点


      1.刚买的车子不到5分钟就漏油,到底是能退车,还是只能进行维修,更换发动机?

      2.如果奔驰4s店事先知道该车存在质量问题对消费者进行欺诈销售,该如何进行惩罚?

      3.4s店收取的15200余元的金融服务费是否合法?


三、律师解读





      1.本案属于典型的消费纠纷,女车主在没有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下往往只能求助于网络,以自己在网上查询到的法律规定与商家交涉。然而,作为常年处理类似纠纷的商家早就已经熟悉消费者的心里与维权模式,常常采取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断章取义的解读,摘取最有利于自身的法律规定来规避自身责任同时为消费者维权设置障碍甚至希望藉此吓退消费者。

本案中4s店工作人员以根据“三包”规定只能为女车主更换发动机的说法并不符合法律规定。4s店所说的“三包法”是指《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其主张只能更换发动机的说法是根据该法第18条的规定“在保修期内汽车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发动机”。

      普通消费者在得到上述回复后会认为既然法律如此规定,则只能按答复意见解决。其实不然,《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还有如下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本规定更换、退货条件的,消费者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等由销售者更换、退货。这一规定中明确要求当家用汽车产品出现燃油泄漏的问题的消费者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更换或退货。并且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退货条件的,销售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退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消费者出具退车证明,并负责为消费者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所以说女车主全额退款的请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而且“三包法”中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每次修理时间(包括等待修理备用件时间)超过5日的,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女车主在本案交涉期间几次要求4s店履行本法要求但是都被4s店以各种理由拒绝了。由此可见4s店在本次事件处理中对自身问题极力回避并借由自身的强势地位对消费者极尽敷衍从根本上违反了相关规定,也违背了诚信经营的原则。







      2.本案中女车主所购奔驰汽车为德国原装进口的CLS型号的小型轿车,关于此类汽车的进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11条的规定其在销售前要经过报关检验。依据陕西省工商管理部门的调查来看其报关手续是齐全的。

      但是在汽车销售前还需进行严格的PDI检测,其中发动机功能则是检测重点,我们很难相信一辆经过严格检验的车辆会在购车者还未行驶出4s店大门的情况下发生漏油事故。那么如果奔驰4s店明知车辆存在质量问题还进行销售的话其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销售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应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经营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也就是说如果最终调查认定奔驰4s店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话,那么奔驰4s店就除了需要承担原价退还车款并且增加赔偿购车价款3倍的责任,也就是我们常说的“退一赔三”外,还应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





      3.关于金融服务费的问题现在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其收费标准大多也是4s店自定的。按奔驰公司的声明来看王某购车所需的贷款文件是免费提供的。4s店收取的金融服务费往往进入了自己的腰包。购车时收取金融服务费并不是奔驰4s店一家的做法而是已经成为整个行业的“潜规则”,除了金融服务费4S店还存在一些其他的潜规则例如强制店内买保险、加价购车、强制购买精品装饰等等,其实这些做法都可能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西安利之星向维权女车主收取奔驰金融贷款服务费的行为而言,如果是事先有告知,而且有明确的协议约定,那么根据法律规定,符合民法关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但是如果是交了首付款和办理了贷款手续之后才告知,则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同时收取金融服务费也违反了《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中第一条第二款“各类机构以利率和各种费用形式对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禁止发放或撮合违反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贷款。各类机构向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统一折算为年化形式,各项贷款条件以及逾期处理等信息应在事前全面、公开披露,向借款人提示相关风险”的规定。


四、结语



      在日常生活中,普通的消费者遇到维权问题时往往选择自查法条,自行交涉的方式或者无奈之下选择“闹事”维权的方法来维护自身权利。就一般消费者而言虽然能够在网上知悉部分法律规定,但是其并不能理解该法条如何适用,也不熟悉相关法律的其他规定,更不能够分辨不同法律法规之间的效力高低。因此,往往自行交涉的结果就是被熟悉消费纠纷套路的商家当做“老实人”任意欺负。而“闹事”维权虽然有时能取得一定效果但终究是“剑走偏锋”具有不可复制的因素并不适用于每一个消费纠纷案件。

因此,我们劝告消费者如果遇到法律纠纷请咨询专业律师,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这样能少走很多弯路也不会被迫放下体面来“撒泼”维权了。当遇到法律纠纷时,自查法条解决不了问题,关键时刻要懂得咨询律师,在律师的帮助下用专业的知识去和商家交涉,既体面又优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