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博润动态>法律专题推送
法律专题推送

股东代表诉讼 那些你不知道的事

发布时间:2019-05-21 15:54:00

01

股东代表诉讼是什么?

     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损害而公司却怠于通过诉讼追究公司成员责任或实现其他权利时,由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出于维护公司利益并依法追究这些成员责任或实现法定权利的目的,依据法定程序代表公司提起的诉讼。


02

股东代表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有何区别?

     1.性质不同:股东直接诉讼其行使的是自益权,是股东为实现其自身利益;而股东代表诉讼是股东在行使共益权,即为了保护公司的利益。

     2.针对主体不同:股东直接诉讼针对的对象可以是公司、其他股东,也可以是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而股东代表诉讼则是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对公司合法权益进行侵害的外部人员。

     3.程序不同:股东直接诉讼没有什么程序限制,但股东代表诉讼则有一个前置程序。

     4.胜诉利益归属不同:股东直接诉讼的胜诉利益归属于自己,而股东代表诉讼的胜诉利益则归属于公司。


03

所有股东都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么?

     法律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程序性规定往往没那么严格,并未对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资格加以限制,这也体现了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一面。

     但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做出明确规定,需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才可提起。此“180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是指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所规定的“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持股份额的合计。


04

股东代表诉讼法定程序是怎样的?

     对于股东代表诉讼的启动需要严格的法定程序:

     前置程序:1.对于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侵犯了公司合法权益,由具有资格的股东向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监事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公司对此侵权行为提起诉讼;2.监事有前款行为的,股东可向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书面请求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对于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法》仅规定股东可以依照前两项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们很容易发现对于第三人侵害公司利益时,《公司法》对被请求的机关并未做出明确规定,其原因也在于前两款规定的股东、高管以及监事的特殊身份地位而使然。

     股东代表诉讼:在书面请求后公司拒绝提起诉讼或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出诉讼,或在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损害的,股东才可提起代表诉讼。


05

股东在诉讼中处何种地位?

     在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时股东应以自己为原告,以侵害公司权益的人员为被告,而公司在此诉讼当中则被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在此类案件中,虽胜诉利益归于公司,但股东可在胜诉后向公司请求支付在诉讼中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06

股东代表诉讼中其他股东法律地位如何?

     对于其他想参加诉讼的股东,目前《公司法》对此情况并未具体规定。笔者认为,在诉讼中如其他股东想申请参加本次诉讼,可借鉴民事诉讼法相关理论。对参加之诉与本诉的诉讼标的相同的,可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对诉讼标的不同的股东,驳回其参加诉讼的申请,告知其另诉。

     在判决生效后,对未参加诉讼的股东是否发生法律效力,《公司法》也并未作出相关规定。笔者认为如在法条中明确规定,判决对未参加诉讼的股东发生效力,很可能产生原告与被告合谋,利用诉讼来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但如果不规定此条的话,容易产生其他股东对同一诉讼标的再次向法院起诉的情形,也违背一事不再理原则。大家是如何看待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