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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题推送

一人有限公司股东 您必须知道的事

发布时间:2019-05-29 16:42:00

      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什么?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一人公司”、“独资公司”或“独股公司”,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1、股东人数的区别: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一个股东成立的有限公司。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为2-50人;

      2、会计审计的区别: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只需依法设置会计帐簿来进行会计核算,无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3、设立个数的区别:一人有限公司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成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而普通限责任公司,股东可成立多个有限公司。

      4、登记的区别: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而一般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在营业执照中不需要特别标注。



      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优势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极大降低了投资风险,尤其是法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风险隔离的效果更加明显。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相较于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决策方式更灵活,执行效率也更高,更有利于股东全面掌握和控制公司,能够有效的增强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3.相较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决定解散公司时也更为便捷,可以直接依据《公司法》第181条之规定,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或者直接作出股东决议,解散公司。



     四、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法律风险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通常而言只要股东按照公司章程履行了其股东义务,并且没有损害公司的行为,就不会牵涉到股东的自有财产与利益。


      但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则比较特殊,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如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则应与公司一同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意味着股东需要以个人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防范措施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依照公司章程合法的履行出资义务,股东应避免因出资瑕疵而出现财产混同的情形,笔者认为股东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实收资本一定要足额到位;(2) 以设备、存货等流动资产出资的,要做好登记验收与记账工作;(3) 以房产、车辆等固定资产出资的,要进行产权登记转移并记账。

      2. 如实记录一人有限公司的财务账册如总账、明细账及现金、银行对账单等。并且按照法律规定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注册公司时对于认缴的数额一定要量力而为,切忌注册资本认缴数额超过自己经营需要和实际负担能力。

      4.在公司经营过程中,股东想要证明二者间不存在住所、人员、财务等混同的情形,笔者认为股东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公司住所要有权利凭证或者租赁合同;(2)股东应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定期领取劳动报酬;(3)公司应当开立独立的银行账户并使用公司账户进行资金往来,股东应尽量避免与公司进行资金往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