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抽逃出资
抽逃出资一般是指公司股东或发起人依法履行了出资义务即向公司交付了货币、实物或转移了财产权,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的行为。何谓“抽逃”呢?一般是指股东将已经缴纳的出资又通过某种形式转归其个人所有的行为。
二、抽逃出资如何认定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认定抽逃出资的要件有两个,一个是形式要件,包括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等《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中规定的具体情形。另一个是实质要件,即“损害公司权益”,两个要件缺一不可,均符合时才可认定为抽逃出资行为。
三、哪些行为被认定为抽逃出资
笔者通过案例及司法裁判观点,将典型的抽逃出资行为整理如下:
1、公司资本验资后控股股东利用其强势地位,强行将注册资金的货币出资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2、股东通过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体与公司之间开展关联交易,增加交易成本,变相获得公司财产或伪造虚假的基础交易关系,如公司与股东间的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注册资金的一部分划入股东个人所有;
3、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在验资完毕后,将其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4、违反《公司法》规定,未提取法定公积金或者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在短期内以分配利润名义提走出资;
5、股东抽走货币出资后,以其他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账,以达到抽逃出资目的的;
6、公司回购股东的股权但未办理减资手续的;
7、股东通过虚假诉讼形式,抽逃公司资产;
8、股东以公司名义向董监高等提供借款而不索还等形式,抽逃公司资产;
9、脱壳经营,即当公司经营陷入困境后,股东将原公司的主要人、财、物脱离出来另外组成一个新公司,并将原公司的主要业务转入新公司,新公司不承担原公司行为产生的责任,却实际上利用原公司的资产运作的,该行为损害原公司合法债权人利益的;
10、公司未经法定程序在其他股东未分红的情况下,单独给某一股东预期分红,作为买断其股权的对价,存在损害其他股东和公司债权人合法利益的可能的。
四、面临的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1、公司其他股东
已经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或发起人可以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或发起人承担违约责任。并且,在公司怠于行使追偿权时,股东可以代表公司提起间接诉讼,要求将抽逃的资金退还公司。
2、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抽逃出资的股东,要求其归还所抽逃的出资及赔偿因此给公司所造成的损失。
3、公司债权人
抽逃出资的股东对公司所负的债务应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实际控制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行政责任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三)刑事责任
1、涉嫌抽逃出资罪: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抽逃出资罪仅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因此,对于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公司,即使行为人有抽逃出资的行为,也不再以抽逃出资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