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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弈商诉丨股权代持中 你应该知道的法律风险

发布时间:2019-06-10 10:34:00

      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或隐名投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代持股隐名投资在公司法律事务中算是很常见的,我国法律虽然对股权代持协议的合法性予以了认可,但随着其在公司中普遍应用,纠纷和争议也越来越多。其涉及到的法律风险也是显而易见的,那么今天小编就来和大家聊一聊股权代持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风险。


一、代持协议无效的法律风险


      出于意思自治原则,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之间签订的代持股协议在不违背《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况下,应认定为有效。但如果隐名股东属于被禁止、被限制实施投资行为的人,或其投资的企业有相应身份要求的,那么代持股协议就很有可能因具有非法目的而被认定为无效。

二、显名股东恶意侵害隐名股东权益的风险

      就形式上而言,名义股东就是公司的股东,享有股东应有的所有权利。在巨大的诱惑面前,隐名股东很容易利用自己身份的便利条件做出侵害实际出资人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显名股东拒绝向隐名股东转交投资收益。

对于公司来说显名股东具有分红的权利,但如果一旦显名股东拒绝交付并转移投资收益,隐名股东将无权再要求公司向其分红。

      2.显名股东擅自将股权转让、出质,善意第三人将优先于隐名股东受保护。

在隐名股东显名之前,显名股东对外有权行使股东权益,显名股东做出的转让、处置股权的行为,隐名股东将无法依据代持股协议对抗善意第三人。尽管隐名股东可以依照代持协议要求隐名股东赔偿损失,但其所占有的股份将无法再要回,风险也只能由该隐名股东自己承担。

      3.滥用股东权利,未经协商擅自作出重大决策事项。

在正常情况下代持人在实施选举董事会、总经理等成员以及其他股东会决议的时候,都应当听从隐名股东的指挥。但在现实中有很多代持人不听从实际出资人的指挥,致使做出有违实际出资人的决定。但这种表决在现实中往往会被认定为有效决议,实际出资人将面临权益受侵害的风险。

      4.债权人针对显名股东股份申请强制执行

因股权登记在显名股东名下,在法律上将会把股权看成显名股东的财产。如第三人针对生效判决申请执行代持人股权的话,实际出资人是否可申请执行异议法律还未加以确定,因而存在极大的法律风险。

三、实际出资人难以确立股东身份的风险

      即使双方签订了有效的代持股协议,但依据合同的相对性,实际出资人只对合同的签订方即显名股东有权主张投资权益,而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张权利。

      对于实际出资人想要浮出水面,成为法律认可的显名股东,显然只有代持股协议是不够的。只有经过公司半数以上股东的同意,方可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四、显名股东所要承担的法律风险

      1.补缴出资的风险

在公司经营不善之际,公司会请求代持人补缴出资。虽然按照股权代持协议的约定,应当由实际出资人履行出资义务,但如实际出资人未按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在公司亏损的情况下很多实际出资人会选择逃避出资义务。那么在这个时候代持人将承担在认缴范围内补缴出资的责任,并且很有可能还要承担诉讼的风险。

      2.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风险

很多公司从银行或者民间进行借贷的时候,会要求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那么如在实际控制人恶意骗取资金或因经营不善导致无法还款的情形时,代持人将很可能要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连带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