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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题推送

博润开讲丨组织 领导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解及辩罪析护方向

发布时间:2019-06-14 10:41:00

【博润开讲 — 第四课】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罪名解析及辩护方向》



黑龙江博润律师事务所


一级合伙人


彭广彬


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院

黑龙江新闻法制频道

《以案说法》“金牌律师”常驻嘉宾

擅长业务领域:

刑事辩护侵权赔偿

公司法律顾问

      “决策英明正国风,除恶扫黑势如虹,敢于断腕医顽疾,水碧天青万世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无疑是百姓当下最关注的话题、最拥护的决策。作为律师的我们,更应站在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依法履行代理、辩护职能,为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开展贡献力量。




      本次“博润开讲”讲师——黑龙江博润律师事务所一级合伙人彭广彬,就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罪名解析及辩护方向》为主题,向大家分享办理涉黑案件的方法技巧。希望能够帮助律师朋友,在办理相关案件的过程中更加得心应手。



      彭广彬律师从“当前形势下,律师应该知晓的扫黑除恶的斗争的意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罪名解析”及“四种特征的法律依据及辩护观点”三个方面入手,深度分析了扫黑除恶斗争的必要性和法律依据,总结了律师在代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案件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彭律师重点强调了关于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非法控制特征的法律依据。即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关于组织特征的规定:“组织特征”表述为“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刑法》就“经济特征”的表述是“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刑法》所表述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刑法》对“非法控制”的表述,非法控制是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通过对于以上法条及司法解释的解析更好的让大家理解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认定。并强调律师在辩护过程中,应当着重考量该涉案组织有没有采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涉案组织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有没有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涉案组织有没有以国家工作人员为“保护伞”等相关问题。


      最后,大家纷纷交流了工作中遇到的关于刑事案件辩护的问题,在轻松愉快的氛围中结束了本次课程分享。

      通过这次学习,大家都清楚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政治意义;明白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法律认定;掌握了律师代理相关案件应注意的问题及辩护思路。同时感谢彭广彬律师向大家倾囊相授其多年从事刑事案件辩护的经验。

      也希望无论处于何种社会角色的我们都可以向黑恶势力伸出正义之手,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以滴水力量,共铸社会和谐正气。“博润开讲”第四课完美落幕,让我们共同期待下次的精彩分享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