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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题推送

博弈商诉丨公司设立期间发起人的责任承担

发布时间:2019-07-01 14:34:00



公司在设立的时候发起人是必不可少的存在,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创建公司获取法人资格与营业资格所采取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人即为发起人。那么发起人在其光鲜亮丽的外表下,需要承担的责任又是什么样的呢?


发起人区别于公司股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一条规定,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发起人与股东之间并不是重合的关系,在公司设立阶段并没有股东的存在,而是只有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发起人履行了出资并制定和签署了公司章程等法定义务,身份才由发起人转化为股东。


公司设立期间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1.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有的是为了公司的利益,有的可能是为了自身的利益。一般来讲,前一类的合同责任应该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后一类的责任应该由该发起人承担。但是在实践中,上述合同的相对人很难确定该合同是为了实现谁的利益,并且相对一方当事人也没有义务去了解发起人民事行为是否为了公司的利益,因此债权人完全可以直接向签订该协议的发起人主张权利。

但如确定该发起人是为公司设立所行使的必要行为,该行为的直接受益人是成立后的公司,那么从实质意义上讲属于公司的设立行为。如公司最终得以成立,且公司对发起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予以确认的,或者公司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的,合同相对人也可以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

2.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公司设立失败时设立行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1.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失败时,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全体发起人之间是一种合伙关系,发起人之间以设立公司为目的而达成的协议可看成为合伙协议。通常认为发起人之间的合伙关系自达成协议之日起即告成立,至公司成立时即告终止。所以有限责任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可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对公司的损害赔偿责任


在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我国公司法仅针对股份有限公司作出了相应规定,但是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过程中,如遇到相应问题也可以比照此规定办理。


对第三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可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公司未成立的,受害人可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