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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题推送

博弈商诉丨公司治理中的异议股东股份回购

发布时间:2019-07-08 15:44:00

股份回购案件可视化分析


一、何为股份回购

       股份回购是指公司按一定的程序购回发行或流通在外的本公司股份的行为。是通过大规模买回本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来改变资本结构的防御方法,是一种国际通行的公司实施并购重组、改善治理结构、稳定股价的必要手段,现已经成为资本市场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股份回购必须在法定的条件和范围内实施,并随市场的变化而进行相应的调整,以兼顾资本市场的开放性和稳定性。我国新《公司法》对股份回购进行了修改,完善了股份回购的条件、程序及其规范性要求。公司回购异议股东股份是股份回购的重要情形之一,其目的在于确保异议股东的退出,重点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实现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二、行使股东回购请求权的情形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了持异议股东享有股份收买请求权的三种情形:

       1. 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三、股权回购的程序要求


       对公司而言,公司要为股权回购支付一定资金并不利于公司的经营效率。为了平衡异议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公司法》在赋予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的同时,对其规定了明确的适用事项和严格的行使程序。

第一,股东需对异议决议明确提出反对意见。《公司法》的表述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该规定是对通常情形的一般规定,并没有考虑到股东有正当理由无法出席股东会的特殊情况。在公司未向股东依法履行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义务的情况下,只要股东在合理的期间内明确提出反对意见,仍可主张股权回购请求权。

        第二,请求公司收买股权的正常程序:

        ①公司告知股东异议的权利;

        ②异议股东提前作出书面反对通知,并在股东会决议时不得投票赞成被提议的公司行动;

        ③异议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之后的60日内以书面形式请求公司以公平价格购买其持有股权。如果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即股权收买请求权受阻时,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决定收买价格。法院在确定收买价格时,可以聘请专业评估师进行估价,该估价应以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作出决议前一日股票的公平价格为准。

此类诉讼的费用原则上应由公司承担,但如法院出于公平正义考虑,认为有必要让异议股东承担时,可以由双方分担。由于此类诉讼涉及到股份价格问题,具有较强的时效性,因此必须在法定期间内完成。


四、股权回购对中小股东的意义


        股权回购请求权是一项法定的股东权利,为中小股东提供了抵抗大股东侵害的法律武器。在坚持“资本多数决”原则的股东会表决机制中,大股东很容易滥用权利而侵害中小股东利益,股份回购请求权为中小股东提供了法定的退出机制,当中小股东与大股东发生利益冲突时,中小股东主张股份回购,可以避免违背自己意志的股东会决议给自己带来的不利影响,对中小股东而言,股份回购请求权是一项法定的弥补性权利,弥补中小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方面的弱势。